共青团海南省委文件

琼团字[2006]10号



  关于在全省各级团组织及团员青年中进一步规范使用佩带团徽的工作意见  
 


  共青团各市县、(自治县)委,农垦、省国资委、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洋浦、地矿团工委,海南军区、武警、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组织处,各银行团委:
为进一步规范团微的使用佩带工作,加强各级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大对团员队伍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成果,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积极发挥团员青年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展示团员青年的精神面貌,按照《团章》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 深刻认识规范使用、佩带团徽的重要意义
团徽是共青团的标志,是共青团员的象征,团徽从1959年5月4日由共青团中央颁布至今已有47年的历史。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规范使用、佩带团徽工作对于加大团员队伍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成果,激发广大团员的自豪感和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规范使用、佩带团徽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中国共青团的光辉形象。
二、各级团组织在使用团徽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
(一)可以悬挂团徽的场所:
1、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会场,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会场;
2、共青团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的会议室;3、团的省级以上委员会授予的 “青年文明号”、“五四红旗团委(总支、支部)”等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窗口行业,如:火车、轮船、汽车或营业厅。
(二) 可以使用团徽标志的物件:
共青团各级组织在自己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光荣簿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在团的报刊上,可以加印团徽。
除上述所涉及的场所和物件之外,其他团组织不得悬挂团徽,其他物件也不得使用团徽标志。
三、团徽的具体佩带和管理
(一)团徽的管理工作:
省内团员佩带的团徽由团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基层团组织负责团徽的具体领取、保管和颁发;
(二)团徽的具体佩带工作:
1、基层团组织发展新团员后,在入团宣誓时,将团徽颁发给新团员;
2、带团徽的位置在左胸前;
3、召开团的各级代表大会、举办团日活动以及出席其他重大节日活动时,广大团员应该自觉佩带团徽;
4、除上述涉及的活动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全省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开展自觉佩带团徽的工作:一是要在团机关中推行团员干部佩带团徽上班制度;二是要在教育系统特别是大中学校中,推行团员青年佩带团徽上学制度,将团徽与校牌的佩带结合起来;三是要在窗口行业例如:旅游、航空、酒店、电信以及汽运交通等单位提倡团员青年佩带团徽上岗制度。
(三)不允许佩带团徽的几种情况:一是团员退团后,团徽由本人妥善保管,一般不再佩带团徽,二是团员被开除团籍后,应交回团徽,三是非团员青年不能佩带团徽,如果发现非团员青年佩带团徽,团组织应该及时向他们说明不能佩带的道理。
四、 几点要求
(一)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佩带团徽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把它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广大团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佩带团徽,积极带动本单位、企业及行业的团员青年正确使用佩带团徽工作。
(三)要做到几个结合,一是与加强团员队伍的管理相结合,二是与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相结合,三是要把佩带团徽与改进作风建设,提高青年综合素质相结合,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四)要持之以恒地做好团徽使用佩带工作,不搞“一阵风”,要探索和推广佩带团徽的长效机制和示范单位,并适时给予通报。
 
                         共青团海南省委
2006年5月24日

 


主题词:团徽   规范  使用  通知                       
抄送: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宣传部,省委办公厅、宣传部
      省委罗保铭副书记、王守初常委,省政府符桂花副省长             
共青团海南省委办公室                2006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75份)